安徽省五金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安徽省五金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安徽省從事各類五金機電生產制造、批發銷售的企業自愿結合的非營利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行業正常的經營秩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安徽省五金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安徽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區文忠路與學林路研發樓202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引導會員守法經營,規范行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 (二)調研國內外五金行業的發展動態和趨勢,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五金行業發展規劃以及相關政策措施提出建議。 (三)為會員單位提供經濟、技術、信息、融資、經營管理、法律法規等咨詢服務。 (四)組織會員參觀考察、舉辦交易會、展銷會等活動,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五)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合理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六)承擔政府及相關部門委托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安徽省五金行業中具有一定影響及良好信譽。 (四)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
第九條 會員申請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五)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相關政策; (二)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行業和其它會員企業的權益; (三)執行本會的決議;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六)完成本會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條 會費是商會開展活動的基本保證,交納會費是會員的基本義務,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權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罷免理事和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監事會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會費標準及會費收取辦法;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為五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良好; (二)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到會會員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負責本會的財務。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監事會主席決定召開。監事會成員可出席相應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其主要職責: (一)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本會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工作; (二)對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三)對本會的財務狀況履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長單位50萬/屆,執行會長單位20萬/屆,常務副會長單位5萬/屆,副會長單位3萬/屆,理事單位1萬/屆,會員單位500元/屆。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任職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崗位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前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管理機關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4年6月26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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